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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计计函〔2021〕1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推进水美乡村建设,结合对第一批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实施进展的评估核查情况,现决定将“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更名为“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同时继续开展2021年新一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试点工作安排
有关要求仍按照《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办规计〔2019〕277号)、《水利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办规计〔2020〕1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试点范围及名额分配。2021年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控制数为1个(详见附件)。
(二)中央资金补助规模。考虑地区发展差异,对享受中西部地区投资政策的试点县,每县补助中央资金1.2亿元,对其他地区的试点县,每县补助中央资金0.8亿元。
(三)中央资金安排方式。试点期为2年。2021年先安排部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第二批试点县启动建设,剩余补助资金将根据试点实施和终期评估情况分批下达。
(四)有关要求。请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抓紧组织开展本省试点县申报和竞争立项等工作,推荐1个试点县和1个候补县,并于5月10日前将两县的实施方案报送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和财政部农业农村司。水利部和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试点方案审查提出完善意见,确定试点县名单。对于各省推荐的试点县,如审查认为条件不够成熟,则启用具备条件的候补县。如推荐的试点县和候补县均不符合试点要求,将在下一年度扣回已经拨付的试点资金,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的年度绩效评价。
二、加强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
近期,水利部、财政部组织完成了第一批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2020年度实施情况评估核查工作,55个试点县2020年度实施情况评估核查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其中,优秀20个,良好25个,合格10个。
为强化资金绩效理念,激励提高各地抓好项目实施的积极性,经研究,对评估核查结果为合格等级的10个试点县,2021年度拨付中央补助资金时每县扣减2000万元。待试点建设任务完成后,水利部和财政部将组织开展终期评估,对评估认定实现预期目标的试点县,后续年度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补齐,否则不再安排。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要用好本年度评估核查结果,深入总结试点推进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试点县提高实施方案编制质量,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快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效益,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实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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