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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范围
根据《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市县使用范围:
1.旅游配套项目建设。用于旅游区(点)的给排水、厕所、步道、排污及垃圾处理、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自然遗产地基础设施建设。
2.旅游接待公益性服务设施。用于设立社会性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指示标牌、公益性旅游宣传栏(牌)等方面。
3.乡村旅游。旅游村寨(点)的环境整治、修复,旅游车辆停靠站(点)设置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基础性设施,以及乡村旅游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等。
4.省委省政府确定举办的促进旅游产业相关专题活动。用于活动承办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5.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事项。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项目为2017年在建或完工的项目,并落实项目自筹资金来源。
(三)曾经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若支持项目尚未验收完成的,不得申报。
(四)已纳入国家及市级旅游项目管理库和旅游项目名录的旅游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三、申报资料
由于本省暂未有申报指南颁布,参照其他省市文化类资金申报指南可知,企业一般需要提供项目资金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企业财务状况、项目资金证明材料以及项目土地、环保、规划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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